訴訟救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救字,108年度,3號
ILEV,108,宜救,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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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MANGARING ALVIN APAAP(中文姓名:阿丙)


      BARRIOS MICHAEL BILLONES(中文姓名:邁可)


      VILLARUEL RENATO JR NIEVES(中文姓名:蕊那斗
      )


      VILLARUEL NICANOR RABINO(中文姓名:卡農)


      DANGCULOS OLIVER LAPERA(中文姓名:歐林)


      DASILLO RICARDO JR FERRERAS (中文姓名:瑞卡
      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律師
相 對 人 游勝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 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均為外籍漁工,因無資力支出裁判費 ,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已 獲准許,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渠等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108 年度宜勞簡調字第6 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 准許法律扶助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 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前開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查閱無 誤,且核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 聲請人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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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