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宜小字第27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劉育辰
朱文瑞
被 告 馬長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宜小調
字第123號改分),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521元,及自108年7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9/10即900元,餘由原告負擔。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經核原告之請求,除主張之損害金額2萬6,811元應扣除零件費用折舊3,290元(即如附件所示)外,餘如主文所示金額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附件:折舊計算依據及計算式
一、折舊依據:
以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為折舊計算依據,自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率為0.369。
二、本件情形:
零件費用4,786元
系爭車輛104年(西元2015年)7月出廠(本院卷第6頁) 事故發生日107年1月1日
三、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均四捨五入)第一年折舊值:4,786 x 0.369 = 1,766折舊後價值 :4,786 - 1,766 = 3,020第二年折舊值:3,020 x 0.36 9 = 1,114折舊後價值 :3,020 - 1,114 = 1,906第三年折舊值:1,906 x 0.369x7/12 = 410折舊後價值 :1,906 - 410 =1,496總計折舊 :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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