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調字,108年度,595號
SLEV,108,士調,595,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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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59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吳迎鴻
      朱璟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吳迎鴻之債權人,相對人吳 迎鴻前於民國98年10月19日將其所有之臺北市○○區○○段 ○○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小段40549 建號建物(以下合稱系 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登記於相對人朱璟雯名下,致聲請 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爰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 相對人朱璟雯塗銷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回復登 記為吳迎鴻所有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民法第767 條規定請求相對人朱璟雯塗銷系 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然聲請人並非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人,則其顯係併依民法第242 條、第87條第1 項、第113 條 等規定為本件調解聲請之主張,則其聲請性質上包含確認訴 訟,應以判決為之,尚無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 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 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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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