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506號
SLEV,108,士簡調,506,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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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蕭宏澤 
被   告 許正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秀鳳 
被   告 許正儀 
      錢許麗嬌
      簡許玉霞
      許正祥 
      許志平 
上列原告與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下開應補正事項,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債權人代位
  權代位債務人及被告許志平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告共有
  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許志平分割所得利益為
  準,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系爭被告共有不動產起訴時
  市價約新台幣(下同)3,397,710 元,有原告提出聯邦銀行
  不動產鑑估報告1 份在卷可稽,依代位債務人許志平應繼分
  1/6 計算,本件原告代位之債務人許志平因分割與被告間共
  有之系爭不動產可得利益約566,285 元(即0000000 ×1/6
  =566,285 元),故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566,285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
  5,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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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