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50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
蕭宏澤
被 告 許正坤
訴訟代理人 李秀鳳
被 告 許正儀
錢許麗嬌
簡許玉霞
許正祥
許志平
上列原告與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有下開應補正事項,裁定如下
: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依原告訴之聲明主張債權人代位
權代位債務人及被告許志平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告共有
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許志平分割所得利益為
準,經查,原告請求代位分割之系爭被告共有不動產起訴時
市價約新台幣(下同)3,397,710 元,有原告提出聯邦銀行
不動產鑑估報告1 份在卷可稽,依代位債務人許志平應繼分
1/6 計算,本件原告代位之債務人許志平因分割與被告間共
有之系爭不動產可得利益約566,285 元(即0000000 ×1/6
=566,285 元),故核定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566,285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
5,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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