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分割繼承登記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997號
SLEV,108,士簡,997,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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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9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嘉君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高家雄、高○○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9 條第1 項後段所分別明定。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經本院於民國 108 年7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 被繼承人高塗之遺產稅額核定通知書、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其他遺產稅務申報資料及被繼承人高塗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當庭諭知命原告於 5 日內補具被告簡奉宗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8 年7 月1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查,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其起訴顯不合程式,自難認其訴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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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