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994號
SLEV,108,士簡,994,2019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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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9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   告 李美雲 

      楊曜銘 
      楊曜嘉 
      楊曜禎 
      楊曜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被繼承人楊聰欽之繼承人,楊聰欽積欠 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新臺幣25萬9841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 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惟依原告與楊聰欽所簽訂之現 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第24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 定,就上開契約涉訟時,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 該約定條款在卷可稽,被告為楊聰欽之繼承人,依法承受楊 聰欽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即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至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 之意,而被告依同法第516 條第1 項規定具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並非為言詞辯論,尚無同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 適用,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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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