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915號原 告 童廣韻被 告 朱紀瑜法定代理人 趙尉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 年10月3 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