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114號
SLEV,108,士簡,1114,2019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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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114號
原   告 A女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A女之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展浩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即原告之父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該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 法代理情形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4 款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亦 為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係民國88年10月出生,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無法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 務而欠缺訴訟能力,依民法第1089條第1 項前段規定,權利 義務應由其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如父母均不能行使或負擔 時,則由監護人為之,然原告起訴時僅記載其母為法定代理 人,尚有法定代理權之欠缺,應予補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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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