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調字,108年度,1121號
SLEV,108,士小調,1121,2019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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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調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佳 
相 對 人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專案委外開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訂 金。惟查,依原告所提之專案委外開發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1 條第2 項約定,本合約如需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 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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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傑開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