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8年度,580號
SLEM,108,士簡,580,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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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5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振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
度偵字第9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魏振銘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肆罪,各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本件被告詐欺之現金 新臺幣700元,為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復未扣案,然被告已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64頁) ,為節省法院符合經濟效應之勞費,且被告經本院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度,已足以適當評價被告犯行,爰依刑法第38條 之2第2項過苛條節條款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37條、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 第51條第7款、第38條之2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朱學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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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