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聲字,108年度,10號
SLEM,108,士秩聲,10,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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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聲字第10號
異 議 人 倪宇澤 (年籍資料不詳)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於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所為之處分(北市警同分刑字第0000000000
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0日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 號2 樓,所參加之德州撲克錦標 賽係店家提供會員「奪點積分」之賽事,所參與的玩家並未 因比賽出局而有任何財物損失,並非賭博。當日店內另舉辦 的德州撲克奪點賽事,玩家於遊戲過程中所獲得的點數不可 換回現金,只可回存店家供下次遊玩或是兌換店內飲料,點 數只是暫時供玩家娛樂之用,亦非賭博行為。且德州撲克實 際上是具有高度技術的益智牌類遊戲,並非純粹以運氣決定 勝負、一翻兩瞪眼的賭博行為等語。
二、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 起5 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 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 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三、查本件異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原處分機關以 前開處分書處罰後,未經原處分機關向本院聲明異議,而係 於108 年8 月1 日提出聲明異議狀逕向本院聲明異議,此有 本院收文章可稽,不惟乖違上開聲明異議程序甚明,抑亦無 從審查送達程序是否合法、是否逾越聲明異議期間等要件, 故本件聲明異議於法定程式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另由本院 轉送聲明異議狀至原處分機關。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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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