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94號
移送機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總隊
被移送人 徐文鴻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7
月18日基港警刑字第108000190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徐文鴻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6月30日8時4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八里區臺北港南外堤管制站前。(三)行為:被移送人冒用羅漢章之臨時通行證欲進入商港區。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被冒用人羅漢章於警詢時之陳述。
(三)臨時通行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場紀錄。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冒用他人身分證明文件,顯有不該,並考量 其違序之動機、目的等一切情狀,裁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 條第1項、第66 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