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一號
再審上訴人 台灣青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五郎
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祝鎮栔
再審被上訴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芸華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陳烈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 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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