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89年度,11號
TCDV,89,再易,11,2000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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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再易字第十一號
  再審上訴人  台灣青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青山五郎
  訴訟代理人  田禮嘉
         祝鎮栔
  再審被上訴人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芸華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陳烈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 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 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復無從命其補正,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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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衛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青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