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17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陳子博
陳榴璉即陳俐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兩造簽訂之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6條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 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 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 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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