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08年度,519號
CYEV,108,嘉簡,519,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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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519號
原   告 張英士 
被   告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但是書狀中聲明「⑴駁回 相對人之訴及強制執行的聲請、⑵說明、⑶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⑷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依 照原告的聲明完全沒有提到要確認的本票的票面金額、發票 日、票據號碼、到期日,無法特定原告所稱的本票債權是什 麼。另外,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駁回相對人之訴及強制執 行的聲請」,也沒有表明是指要撤銷強制執行或是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也沒有特定該強制執行的案號。所以,原告沒有 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的聲明,依照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 合法。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如果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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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勝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