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448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王秀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毓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裁判費應徵新臺幣(下同)2,430元,原告只有繳納2,1 00元,經本院在民國108年7月2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 原告於3日內補繳裁判費330元,逾期不繳就駁回原告之訴, 有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憑。原告到現在都沒有補正前開事項 ,這有本院嘉義簡易庭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佐證 ,因此原告起訴不合法,應該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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