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調字,108年度,587號
CYEV,108,嘉小調,587,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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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587號
聲 請 人 登少姿美容院

法定代理人 林孟傳 
相 對 人 楊宜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對被告提起清償債務事件 ,本件是因為契約涉訟,根據雙方簽立的契約載明投資地點 是臺北市,因此聲請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
二、按被告住所、不動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 法院之地,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俱有 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1條有明文規定。本件被告的住所地 在嘉義縣,所以依照前揭法條規定,本院有管轄權。所以原 告聲請移轉管轄,無法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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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