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810號
CYEV,108,嘉小,810,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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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81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蔡佳和 

      潘俐君 


被   告 朱淑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998元,及其中70,162元自民國108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8年8月31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 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利息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於遲延期 間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給付遲延利息。詎被告未依約給付, 尚積欠本金70,162元及利息836元,合計70,998元未償。依 信用貸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揭款項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對於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之款項無意見,但被告 目前無能力清償,且已向法院聲請更生等語,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宣告書、利息餘額查詢、交易明細(均影本) 為證,且被告對此沒有意見(本院卷第54頁),堪信原告主 張為真實。至被告抗辯聲請更生中,目前沒有能力清償云云 ,惟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 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 本文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僅聲請更生調解程序中,尚未經法



院裁定准予更生程序,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 消債調字第101號聲請調解(消債)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自 不能以前揭規定為抗辯本案訴訟不得續行,故被告前揭抗辯 ,顯不足採。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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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