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519號
CYEV,108,嘉小,519,2019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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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志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立聖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沒有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就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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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