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8年度,1132號
CYEV,108,嘉小,113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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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嘉小字第1132號
原   告 宏都宏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佩倫 
訴訟代理人 章念鄅 
被   告 吳伯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
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550元,及自民國108 年7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葉昱琳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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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