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8年度,273號
OLEV,108,員補,273,2019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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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補字第273號
原   告 陳俊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君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030元,應繳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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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