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小字,108年度,476號
NTEV,108,投小,476,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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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投小字第476號
原   告 陳麗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馬丁投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捌佰伍拾元;及具狀補正被告聖馬丁投顧股份有限公司之其名稱、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到院;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當 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 、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 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 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分別規定甚明。復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款 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 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然原告起訴僅繳納150 元,尚餘85 0 元未繳納,核與起訴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另本件原 告起訴,其書狀雖記載被告為「聖馬丁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閱,並無 以該名稱登記之法人或商號,致本院無法確定本件被告之當 事人能力之有無,亦無法認定送達文書是否合法。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及向本庭具狀補正被告之名稱 、事務所或營業所,暨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到 院,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 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政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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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馬丁投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