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會款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8年度,14號
NTEV,108,埔簡,14,2019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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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埔簡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雪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珮宇等間清償會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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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