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梅雪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珮宇等間清償會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