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投秩字第21號
移送機關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
被移送人 姚堃裕
徐維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7 月31日投竹警偵秩字第10800113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堃裕、徐維新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姚堃裕、徐維新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 年7 月21日1 時許。(二)地點:南投縣○○鎮○○路0 段0000號(山腳圓環統一超 商)前。
(三)行為:被移送人姚堃裕、徐維新於上揭時地,因前有嫌隙 發生口角,進而徒手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姚堃裕、徐維新於警詢時之自白。(二)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1 張。
三、核被移送人姚堃裕、徐維新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87條第2 款互相鬥毆之行為。本院審酌被移送人姚堃裕、 徐維新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 社會秩序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應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