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補字第360號
原 告 謝佳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百彥(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49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本件消費借貸
之完整詳細原因事實、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
文或契約條款等,並檢附借據及借款交付被告之相關證據資
料影本)1份,除寄送本院外,另將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
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逕寄送被告收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