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顏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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