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8年度,357號
PDEV,108,斗小,357,201908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35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顏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1/1頁


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