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8年度,39號
NHEV,108,湖聲,39,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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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友子 
相 對 人 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 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 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 定代理人為之。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 所行之。民事訴訟法第127 條第1 項、第136 條第1 項、第 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未依兩造間商品化權授權契約書 給付第一期款項,聲請人欲對相對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並以快捷郵件通知相對人上開意思表示,惟於相對人公司 登記地址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11樓之7 送達結果 ,遭郵務人員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 示無法送達,爰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林國清,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 卷可佐,而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林國清之戶籍址,係位在「臺 北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亦有林國清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可佐,其住居所應非不明。而聲請人僅向 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寄送郵件,且係以「匹歐匹Sophia楊小 姐」為收件人,而未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址寄送, 此有聲請人所提退回信封附卷可參。故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 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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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匹歐匹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