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聲字,108年度,38號
NHEV,108,湖聲,38,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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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相 對 人 洪日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債權輾轉讓與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聖 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復讓與伊公 司。伊公司擬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詎相對人設籍臺 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實際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 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聲明書1份、債 權讓與證明書3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債權憑證、相對人戶 籍謄本、附件債權讓與通知等影本為憑,且經本院調取相對 人個人基本資料,查明其設籍戶政機關無訛,足見其住居所 確處於不明狀態。準此,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 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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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