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調字第798號
原 告 李翼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家萱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