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小字,108年度,960號
NHEV,108,湖小,960,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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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湖小字第960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宏 
訴訟代理人 方俐雯 
被   告 匯康健康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8 月3 日向原告申請 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嗣積欠107 年12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 信服務費計新臺幣(下同)3 萬5,492 元未依約付款,爰依 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電信服務費乙節,有雲端運 算平台服務申請書、雲端運算平台服務契約條款、107 年12 月至108 年3 月間之電信服務費發票在卷可佐,堪信原告是 項主張,應屬有據。因此,原告依兩造間雲端運算平台服務 契約,請求被告給付3 萬5,49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108 年7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 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 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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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康健康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