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7年度,1149號
NHEV,107,湖簡,1149,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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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1149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池蘭生 
訴訟代理人 邱韋順 
      薛夏欣 
      黃俊霖 
      陳垚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郭宣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明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詩貴  住同上
      郭詩露  住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郭詩榮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0號3
            樓
      郭詩昌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3樓
      郭禮典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秀子  住同上
      郭詩生  住桃園市○○市○○路000巷00弄0號
      郭禮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
            號4樓
      郭睿宇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郭詩獎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時執  住同上
      郭時献  住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郭秉和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4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美湘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郭美珠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郭美枝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
      郭詩傑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郭詩泰  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郭宣夫
以下20人
共  同
訴訟代理  郭禮濬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 號
被  告  郭詩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
            0號
      郭美惠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郭宗禹  住同上
      郭禮義  住同上
      郭明燦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林郭招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0號

      郭詩發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0號6樓
      郭素禎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11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明煙  住同上
被   告 郭素寬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訴訟代理人 鄭小銓  住同上
被   告 詹郭愛  住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張郭麵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郭禮鑫  住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郭禮銘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號3樓
      郭圭玲  住臺北市○○區○○路00號6樓之4
      郭傳渝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郭雅惠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
      郭禮堅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
      郭淑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郭清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4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被   告 周國良  住新北市○○區○○路0號4樓
      周國華  住高雄市○○區○○○街000巷0號
      周昱臣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高周秀雲 住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周秀慧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郭圭順  住臺北市○○區○○路00號3樓之4
      紀文德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
            樓
      紀子濬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紀明欽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0
            號
      紀慧貞  住新北市○○區○○○街000○00號7樓
      紀慧婷  住彰化縣○○鄉○○街00號
      紀慧美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紀文榮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前列紀文德
以下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紀明忠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3
            樓
被   告 紀明勇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7
            樓之1
      紀明智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3
            樓
      紀明仁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13樓
      高周秀鑾 住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通常訴訟事件誤分為簡易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 辯論,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 ,或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通常訴訟 事件,由原法官依通常訴訟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 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2 條第3 款有明文。二、查,原告於起訴時,聲明:(一)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如起訴 狀附圖A 部分所示墳墓(面積以實測為準)拆除,並將土地 返還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 萬3,86 1 元及遲延利息,嗣本院囑託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測量結 果,上開附圖A 部分所示墳墓面積為133.09平方公尺,有複 丈成果圖在卷可佐。再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 4,100 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4萬5,669 元,是原 告之請求已逾50萬元,又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所 列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是本件應屬通常訴訟事件而誤分為 簡易事件。原告雖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部分被告始終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揆諸首揭規定,自應裁定改用通常訴 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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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