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辛○○ 壬○○ 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 律師 複代理人 游琦俊 律師 被 告 丁○○ 癸○○ 午○○ 丑○○ 甲○○ 子○○ 巳○○○ 丙○○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寅○○ 戊○○ 未○○ 亥 ○ 戌○○ 兼右十一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辰○○ 乙○○ 梁建銘 己○○ 申○○ 卯○○ 酉○○ 住台北縣樹林鎮○○里○○街三0巷二五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地上建物建造者及目前使用現況之附表(按鑑定圖所示位置及標示)。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林洲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九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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