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8年度,804號
CLEV,108,壢簡,804,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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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壢簡字第80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許文山 
被   告 張淑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訴外人即被繼承人艾光隆之繼承人艾光亮艾光中新臺幣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及執行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壹元,並由原告代位受領。訴訟費用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艾光隆於民國101 年8 月30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250,000 元,並約定共同遵守約定事項, 詎艾光隆於104 年1 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後原告查知艾 光隆於104 年1 月15日死亡,原告遂訴請訴外人即艾光隆之 繼承人艾光亮艾光中清償債務,經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 986 號民事簡易判決艾光亮艾光中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艾光 隆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147,570 元,及自104 年1 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 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 1,150 元,前揭民事簡易判決業經確定,且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20313 號執行艾光亮艾光中繼承艾 光隆之遺產全未受償而換發債權憑證在案。然被告雖為艾光 隆之繼承人之一,其於艾光隆死亡後,曾向本院聲請拋棄繼 承准予備查在案,卻竟於106 年12月25日向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收取艾光隆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計263,854 元 ,前揭退休金應為艾光隆之遺產,是被告既已拋棄繼承,便 脫離繼承關係,自不得取得艾光隆之遺產,是被告領取前揭 退休金顯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艾光亮艾光中受有 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79 、242 條規定代位艾光亮、艾 光中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二、被告則以:其領取艾光隆之勞工退休金是為養育子女,沒有



能力還錢等語,資以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本院104 年壢簡字第986 號民事簡易 判決暨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執字第00 000 號債權憑證、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系統查詢、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保退四字第10810040920 號函、催收作業記錄表各 1 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 至14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 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 ,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民法第179 條前段、第18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怠於行 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 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亦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拋棄對被繼承人艾光隆之繼承權, 卻仍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艾光隆之退休金計250,000 元一節不 爭執,是被告為拋棄繼承後,即未承受被繼承人艾光隆財產 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更無領取前揭退休金之權利,則被告 上揭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行為,即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 ,致艾光亮艾光中受有損害之情形,且艾光亮艾光中為 原告之債務人,卻怠於向被告行使返還上揭退休金之權利,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提起本件訴訟,並向被告 請求返還147,571 元。至被告辯稱其領取之勞工退休金已用 於養育子女,無資力償還等語,惟被告前揭所辯僅為被告個 人經濟狀況與清償能力,尚非得以免除其應返還本件不當得 利之事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79 、242 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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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