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瑞
康秀梅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其於上
訴狀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
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院暫予核
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717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1 條
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據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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