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救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高亘麗
上列抗告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7 月9 日
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31日補充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收文資料查詢 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佐,其抗告不合法,爰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