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967號
原 告 連都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瑞欽
訴訟代理人 洪江和
被 告 彭秋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桃園縣○○市○○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交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