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705號
CLEV,108,壢小,705,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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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705號
原   告 蘇哲宏 

被   告 方桂香 

訴訟代理人 陳俊雄 
      蔡尚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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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