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542號
CLEV,108,壢小,1542,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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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呂學怡 
被   告 魏筠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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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