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305號
CLEV,108,壢小,1305,2019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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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1305號
原   告 鍾權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培元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壹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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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