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8年度,1049號
CLEV,108,壢小,1049,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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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小字第104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彥臻 

被   告 葉時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709元,及其中9,885 元 自民國93年12月2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被告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據 原告所提之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 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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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