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8年度,353號
CLEV,108,壢保險小,353,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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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5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曾建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並具狀補正所欲起訴之被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實際住居所,並檢附該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均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 參照)。
二、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年籍資料,是本院無 法特定原告起訴之對象,且經本院再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園分局調閱本件車禍事故之相關卷宗及通訊電話資料,亦未 見被告之年籍資料。是本件僅憑被告姓名,難以特定具體當 事人,亦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故依前揭規定,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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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