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保險小字,108年度,311號
CLEV,108,壢保險小,311,2019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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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壢保險小字第31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 
複代理人  劉修勇 
被   告 蔡智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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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