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更一字,107年度,14號
CLEV,107,壢簡更一,14,2019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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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更一字第14號
原   告 彭雪雲(即湯逢添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彭誠宏 
被   告 如附表所示
受 告知人 彭子凡 
      周甜  
      柯春富 
      藍德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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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