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54號
CLEV,107,壢簡,54,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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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
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
被   告 彭秀雄 
      林信吉 
      林奇峯 
      林洪洲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劉林秀玉
      王林秀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瑞連 
被   告 彭及智 
      彭佳宏 

      彭淑萍 
      彭淑蓉 

      彭巧俐 

      彭傅滿妹
      彭國華 
      彭淑敏 
      彭淑芳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彭淑琴 
被   告 彭詠瑜 
      彭筱惠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

兼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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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