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54號原 告 楠堃建設有限公司(原名豐晟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逢益 訴訟代理人 陳佳函律師 徐立晟律師被 告 彭秀雄 林信吉 林奇峯 林洪洲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正雄 被 告 劉林秀玉 王林秀美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瑞連 被 告 彭及智 彭佳宏 彭淑萍 彭淑蓉 彭巧俐 彭傅滿妹 彭國華 彭淑敏 彭淑芳 兼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彭淑琴 被 告 彭詠瑜 彭筱惠 彭就豪(原名彭宗晟)兼上 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美雲 彭筱媛 彭勝賢 彭梓翔 彭思憓 彭淑娟 曾寶榮 曾惠芳 曾惠蘭 曾惠華 曾惠芬 曾惠娟 施麗子 施麗雲 彭武增 彭金蓮 彭惠美 彭武活 彭武照 彭武相 楊依樺(彭美蘭之承受訴訟人) 彭介芃 彭梓尼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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