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7年度,1226號
CLEV,107,壢簡,1226,2019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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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1226號
原   告 桃園市平鎮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徐列舜 
被   告 臺灣石門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呂芳堅 
訴訟代理人 鄭紹勝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0月14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 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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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