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405號
原 告 暐肯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雨蓁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萬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225,720元,應繳裁判費110,824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尚應補繳110,32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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