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6號
原 告 林建榮
原 告 林嘉欽
原 告 林瑞祥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待補委任狀)
被 告 何奇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6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起訴
狀上之簽名或蓋章」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