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356號
SJEV,108,重簡,1356,2019082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6號
 
原   告 林建榮 
原   告 林嘉欽 
原   告 林瑞祥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待補委任狀)

被   告 何奇樺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0,63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並「補正起訴
狀上之簽名或蓋章」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