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351號
SJEV,108,重簡,1351,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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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51號
原   告 吳雪儷 
 
原告與被告吳雪鶯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21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
,尚欠新台幣1,2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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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