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8年度,1347號
SJEV,108,重簡,1347,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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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瀨耕一
訴訟代理人 章麗芬 
 
原告與被告李柏文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陸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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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